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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这是中央全会文件首次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发声”,也是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补充,是政府行政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章专门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了规范,这是在《立法法》已有的立法监督规定的基础上,在新形势下为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深化。

2015年11月,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决定撤销闸北区、静安区,设立新的静安区。新的静安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组建成立了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作为区人大在法制方面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对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法制委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内的监督工作。

为了进一步健全制度建设,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这一重要监督职权,区人大常委会将对“撤二建一”以后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备案审查工作纳入了2016年工作要点,并于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此作为区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制度依据。同时,常委会定于第十五次主任会议听取区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为做好此项工作,区人大法制委于10月中旬起,在段文龙副主任的带领下,组织部分区人大法制委、内司委委员对“撤二建一”后区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对我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评价

区政府《关于静安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比较清晰地汇报了“撤二建一”以来区政府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法制委认为,我区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总体落实情况较好,机制运作比较规范,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一是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撤二建一”以来,区政府主要领导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确定由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备案审查工作,同时落实了相关科室和专人负责。二是制度先行、审查流程基本畅通。区政府严格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备案审查工作,对“撤二建一”以来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了专项清理;对于备案审查工作,区政府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的原则”,提前介入、主动沟通、强化要求、主动审查、定期检查,确保了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三是清理及时,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经过了两次集中清理和审查,区政府确定清理后新发布文件4件,审查新制定3件,均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通过,同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审查。常委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相关专委、工委依据职责分工,及时对报送的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审查,其中财经专委审查完结4件、城建环保工委1件、教科文卫工委1件,均未发现有《实施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情形出现,另有一件正在审查中。

从调研了解的情况来看,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备案审查作为常规性工作也已逐步展开,机制初步形成。但备案审查流程的制度化规范化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应用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各相关部门间的沟通衔接有待进一步深入;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还要进一步做细做实。

二、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内部备案审查实施细则

建议区政府在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及时研究制定我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备案审查范围、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衔接流程,同时加强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指导力度,通过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和备案审查的规范性。

(二)加强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

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性文件的内涵,以及备案审查的范围、程序和标准,掌握工作尺度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法律法规的实际运用能力,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

(三)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目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已经基本建立。区政府应加强法制办与各部门、区政府与人大之间的沟通协调,除每年将上一年度制定的文件目录及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查以外,还应当尽早将当年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进行沟通;区人大各专委及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提前关注、及早介入,并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职责、规范流程,避免工作中出现留白或者扯皮的现象,努力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深做实,进一步提升人大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实效。